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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壤塘县委办公室 365备用网址大全办公室关于印发《壤塘县河长制信息共享等相关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06 10:42    来源:壤塘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字体:  

  中共壤塘县委办公室  365备用网址大全办公室 

  关于印发壤塘县河长制信息共享等相关制度的通知 

  壤委办〔2017〕78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级机关各部门,壤塘公路分局,各寺庙管理委员会: 

  为加快我县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确保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全县河长制工作,现将《壤塘县河长制信息共享等相关制度》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中共壤塘县委办公室   

  壤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76 

  壤塘县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 

  为全面提高河长制信息的利用,总结河长制工作推进过程中的经验教训,为总河长办公室、河长制办公室提供更多相关信息,同时完善和加强县、镇(乡)、村级河长信息共享、交流的管理工作,根据《壤塘县全面贯彻落实河长制》工作方案,特制定本信息共享制度。 

  第一章  河长制信息的收集和管理 

  第一条  河长制信息作为总河长制办公室资料管理的组成部分,由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收集和管理。 

  第二条  县级河长制办公室设专职管理员负责河长制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工作,具体做好信息的收集、分类、编整、保存和利用等事项。 

  第三条  县级河长制办公室、乡(镇)级河长制办公室积极配合总河长制办公室开展信息的收集工作,除及时提交规定的相关信息外,积极提供各类信息线索,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时效性负责。 

  第四条  收集的河长制信息主要分为 

  1.河流名称、流域面积、水功能区划、水质状况、河道排污情况、河道违法采砂情况及垃圾倾倒信息。 

  2.河道禁养区内养殖场名称、畜禽种类、养殖规模、处理工艺、水产养殖、流域耕地面积、化肥年使用量、农药使用量。 

  3.流域生活垃圾产生量、垃圾处理量、处理方式、河岸陆域200米范围内土地面积、河岸陆域200米范围内农田面积。 

  4.污水处理设施名称、设计排放标准、实际排放标准、具体位置、服务范围、服务人口、排水管网长度、处理工艺、排入水体、污泥去向及运管方式。 

  5.工业污染具体位置、主要产品、年产量、治污设施、治污工艺、排入水体、固废处置情况、加油站情况。 

  6.集中式饮用水源名称、服务范围、服务人口、一级保护区设施、有无标识标牌、是否有监控设施。 

  河长制信息的具体分类以信息共享系统设定的目录为准。 

  第五条  县河长制办公室专职管理员负责将收集的信息转换成word、jpg、dwg等电子文本格式,按信息共享系统设定的目录分类保存在制定计算机系统内,以便随时调用。相关原件分类或分时段加以编整、存档。 

  第六条  专职管理需定期向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汇报资料存放、编整和使用情况,定期对电子文件格式的信息进行维护,确保信息完整及不被病毒感染,并做好信息的备份工作。 

  第二章  河长制信息共享系统管理 

  第七条 专职管理员应与县河长制办公室协作建立信息共享系统。信息共享系统实行信息分级共享、按权限使用,以维护河长制办公室的安全。 

  第八条  专职管理员应定期对新近收集的信息作系统的分类、筛选、初步确定资料共享等级后送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并及时录入信息共享系统,做好信息共享的更新工作。 

  第九条  专职管理员应做好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收集河长制工作各类意见、建议,汇总后报送至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审阅。 

  第十条  专职管理员应做好信息共享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及时会同河长制办公室协同处理解决系统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配合做好系统安全防范和升级工作。 

  第三章 保密管理 

  第十一条  专职管理员在完成有关审批工作的基础上,负责按审批确定的共享等级将信息录入信息共享系统;不予共享的信息应妥善保存,注意保密。 

  第十二条  因河长制办公室和县级各部门、各乡镇工作需要,需通过信息共享系统进行文件传输时,须有相关审批手续,并对传输文件的文件名、传送部门、接收部门、审批人、传输时间等内容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  专职管理员应严守河长制有关保密纪律,严格执行河长制办公室制度,严禁未经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许可和授权将信息随意复制、刻录及传递。因专职管理员工作原因造成信息泄密、遗失或损坏的,河长制办公室将按照有关保密制度予以处理,对造成重大损失的,河长制办公室将追究当事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河长制办公室所有成员均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格执行河长制办公室各项管理制度,严禁将信息共享系统内的信息透露给办公室以外的一切人员和办公室规定人员以外的内部员工。凡发生信息泄密事件,河长制办公室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壤塘县河长制巡查制度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河长工作体系,督促河长定时监管、记录责任河湖治水工作进展情况,有效实现河长主动参与治水的长效机制,现特制定河长巡查机制。 

  一、乡(镇)、村各级河长每人一本《河长日记》,乡(镇)级河长要求一周一巡查,村级河长要求一日一巡查。巡查内容:河中漂浮废弃物情况;河中违法障碍物、构筑物情况;河岸15米范围内垃圾堆放情况;河岸15米范围内新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情况;河底污泥淤积情况;河道沿岸是否有污水直排等。 

  二、要求将责任河湖涉及的各类事项形成文字材料记录在日记本上。 

  三、在日常巡查中,需要详细记录巡河时间、地点、发现的问题、建议处理意见等。根据巡查情况,乡(镇)级河长需要将《河长巡查情况处置交办单》第一时间发送至下级责任河长,下级责任河长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至上级河长或河长办公室。 

  四、县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对乡(镇)、村级河长日志的记录情况进行抽查,并在年底进行统一检查,工作日记记录的完整度、详实度将作为年终考核河长的重要依据。 

  五、各级河长要妥善保管《河长日记》,乡(镇)、村两级河长日记于每年12月统一上交县河长制办公室存档。 

  壤塘县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反映河长制工作情况,做到信息报送对外统一、真实,对内规范、严肃,结合河长制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报送应以客观、真实、时效、适用为原则,应具有宏观性、政策性、广泛性和保密性的特征。 

  第二章  组织结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信息报送工作由县、乡(镇)级河长制办公室联络员负责。 

  第四条  信息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河长制办公室要求,研究和制定信息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达、上报、反馈和存档等各项日常工作。 

  (三)结合各河湖及群众关心的治水问题,组织开展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专题综合信息。 

  (四)负责信息的撰写、编辑、报送工作。 

  (五)及时、准确、全面向河长制办公室报送重要信息,同时将上级要求的信息报送要点及时告知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 

  (六)负责统计县、乡(镇)级河长制办公室的信息报送情况。 

  第五条  县级各部门、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分别明确1名信息联络员,从事具体信息工作,确保将重要信息主动、及时、准确上报,不得拒报、迟报、漏报。 

  第六条  信息员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信息工作要求,结合河长制办公室工作实际,完成信息的收集、编写、报送工作,定期向河长办公室报送。 

  (二)负责在第一时间迅速收集上报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重要动态、重要紧急情况,并后续报送事态进展、其因后果、处置措施和吸取教训的情况。 

  第三章 信息采集范围 

  第七条  河长制办公室收集和报送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办公室的重大决策的执行落实情况。 

  (二)河长办公室工作部署及有关会议精神的落实情况。 

  (三)河长制办公室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关于改进河长制工作的新思路、合理化建议。 

  (五)省、州河长制办公室指导、检查工作的情况。 

  (六)河长制办公室内部的突发事件、重大责任事故及其他突发性重要情况。 

  (七)其他需报河长制办公室及其他部门的重要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报送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  信息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信息报送 

  (一)信息员对所掌握的信息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经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在最短时间内报送。 

  (二)对于县级河长制办公室工作范围内的突发事件或其他重大紧迫事项,信息员首先及时向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报告,并在口头通报后及时补送相关文字材料。 

  (三)向总河长办公室和其他部门报送的信息,未经县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批准,不得向外报送。 

  第九条 信息报送的基本要求 

  (一)电子文档统一使用word文档,一般信息报送采用可移动存储介质拷贝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文字、图片、视频等电子文档。 

  (二)上报信息必须实事求是、准确无误;动态类信息要言简意赅、讲求实效;参考类、调研性信息应力求创新、分析透彻、具有借鉴意义。 

  (三)周报、月报信息、工作总结等综合性信息,务必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到上级部门。 

  (四)重大突发性事件的报送必须注意时效性,重大事故、突发事件在发生后立即电话通报,并快速整理成文字信息报送。 

  (五)县级各部门,乡(镇)河长制办公室报送的信息材料作为县级河长制办公室资料存档保管。 

  (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互联网安全保密的相关规定,不得报送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息资料。 

  第五章 信息审核 

  第十条  县级河长制月度工作信息须由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把关并签发;重要信息由总河长签发后报第一总河长办公室。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修改、完善。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各有关部门按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报送。 

  壤塘县河长制工作督查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壤塘县河长制相关工作,及时处理河湖污染有关问题,提高工作执行力,推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是指对河长制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第一总河长、总河长的重要批示和 举报、交办案件的落实和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第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坚持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确保落实的原则,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 

  第四条  督查督办工作范围 

  (一)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及其办公室作出的关于河长制贯彻落实情况的重要工作部署,县、乡(镇)级河长制办公室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 

  (二)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及其办公室明确要求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的批示件,或批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阅处、研究、考虑,但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批示件。 

  (三)总河长办公室、县级河长制办公室主持召开的工作会议、专题会议,全县河长制工作年度计划及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四)县级河长制办公室批示至各成员单位办理的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批示件。 

  (五)其他需要督查督办事项。 

  第五条  督查督办工作程序 

  (一)拟办。根据上级河长制办公室文件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上级领导的批示内容和要求,办公室以《文件呈批表》提出拟办意见,报第一总河长批示审定。 

  (二)立项。按照第一总河长批示精神,对需要报告办理结果的重要工作任务,河长制办公室将其列入督查督办工作范围,并进行督查督办立项登记。 

  (三)交办。河长制办公室以《文件处理表》向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批示的承办部门交办工作任务,提出相关办理要求。 

  (四)承办。承办单位接到《文件处理表》后,按要求和时限认真办理,按时办结。多个成员单位共同承办的,牵头承办单位要做好承办组织工作。 

  (五)督办。河长制办公室要及时了解、掌握督查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适时提醒、督促承办单位抓紧办理。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事项,要强化跟踪督办。 

  (六)反馈。承办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办理结果。多个成员单位共同承办的,由牵头单位汇总意见后统一报送。以函件形式反馈的,应按公文处理程序送河长制办公室核稿,再报送至总河长制办公室经审定后报出。 

  (七)归档。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要及时将办理结果送至河长制办公室存档,同时将文件退回河长制办公室。河长制办公室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适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第六条  督查督办事项办理时限 

  (一)督查督办事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要严格按时限要求办结,并报告办理结果;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办结的,承办单位要及时与河长制办公室沟通联系,由河长制办公室向交办单为或领导说明原因,或申请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二)对没有明确办理时限的,承办单位应本着及时、高效的原则抓紧办理并报告结果。 

  (三)州河长制办公室、第一总河长办公室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使特办,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第七条  督查督办工作责任 

  (一)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对督查督办事项进行立项、交办、督办和归档,及时向承办单位提供必要的有关材料,跟踪掌握督查督办事项完成情况。 

  (二)承办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督查督办任务,及时将办理结果报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审定后及时报出。 

  (三)对多个成员单位共同完成的督查督办任务,牵头单位要积极组织协办单位共同办理,不得相互推诿扯皮、敷衍了事。 

  第八条 建立分级负责的督查督办工作落实责任制。督查组主要负责同志对督查督办工作负总责,亲自抓好重要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工作;具体承办同时是督查督办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承办督查督办任务的办理工作。 

  第九条  督查督办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县级各部门、各乡(镇)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壤塘县河长制考核问责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执行力和落实力,保障县委、县政府确定的河长制工作顺利推进,将定期对各级各部门河长制工作落实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和督导检查,对重点难点问题挂牌督办。县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问责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壤塘县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 

  二、问责对象 

  承担河长制重点工作推进落实的牵头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有关责任人指各相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 

  三、问责形式 

  对责任单位实施问责的主要形式为: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对有关责任人实施问责的主要形式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建议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以上问责可以单独采用或合并采用。在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相应的问责;在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理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所在单位相应的问责;在对直接责任人处理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相应的问责。 

  四、问责内容 

  在河长制工作推进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牵头单位、承办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决策不当,思路不清,举措不力,造成工作局面难以打开或无法正常开展的。 

  (二)对第一总河长、总河长、河长办公室部署的工作和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有关河长制工作的指示、专题会议纪要等阳奉阴违、拒不执行、消极应付的。 

  (三)遇到问题不及时沟通、协调、请示、报告,造成工作延误的。 

  (四)面对问题不敢担当,回避退让,问问迟迟得不到解决,影响工作进展的。 

  (五)明确牵头负责的,组织协调不力或推诿扯皮,影响工作推进的。 

  (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或瞒报、漏报、迟报重要情况,产生不良影响的。 

  (七)工作效率低下,未能按计划进度和时间节点要求有序推进的(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除外)。 

  (八)管理中存在严重问题,完成工作质量达不到要求和标准的。 

  (九)督办后整改不力或不予整改落实的。 

  (十)需要进行问责追究的其他行为。 

  协办单位在河长制工作推进过程中,对责任明确的协办事项,不作为、慢作为,或推诿扯皮不执行,影响工作进展的,视情况给予协办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相应问责。 

  五、结果运用 

  对受到问责处理的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安排待岗培训。对受到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的人员,其在当年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一年之内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问责处理的人员,其在当年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对受到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人员,其在当年年度考核中直接评为“不称职(不合格)”。对在一年之内单位或单位工作人员三次以上(含三次)被问责处理的,该单位本年度不得评为目标绩效考核先进单位。 

  六、组织实施 

  问责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县督查办负责对河长制各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按有关程序处理。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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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黄勇    责编:陶淑群 陈光蓉 马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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